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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松院委〔2018〕43号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指...

2018年05月03日      阅读:[]

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所属各党组织,各单位: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4月28日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院教育事业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学院学生社团工作,规范管理,加强指导力量,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及学院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按《中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指导教师工作是学生社团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是对全院学生开展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章社团指导教师聘任

第四条社团指导老师的聘任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二)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四)愿意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

第五条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院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等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聘任前须经社团管理部门、学院团委和学院审核批准。

第六条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如社团会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可设两名指导教师。

第七条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在院团委指导下)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经学院团委审批,由学院团委统一聘用并颁发聘书。社团指导教师聘期为2年,《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指导老师聘任审批表》(附件1)应在学院团委备案。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

第八条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需要按照本章要求重新聘任。

第三章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九条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条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社团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活动效果,保证社团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课外活动时,有责任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并督促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社团管理部门和社团全体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社团指导教师应定期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每次不少于1课时(45分钟),另每学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1次以上。

第十四条社团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初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社团培训指导计划》(附件2),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并在每学期末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本学期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总结。

第四章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社团指导教师由社团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学院团委将出具有效工作经历证明用于职称评审,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由社团管理部门根据《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社团培训指导计划》(附件2)、《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附件3)和《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指导教师学期考核登记表》(附件4)进行审核统计,由社团指导教师确认后上报团委。

第十六条社团指导教师在培训指导活动开展前三天应填写《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附件3),交学院团委备案。未申报的培训指导活动视为未进行,不计入社团教师工作量。如因社团工作需要增加培训指导工作量的,以书面形式申报,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以课时为单位,具体标准参照《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试行)》(粤松院〔2015〕46号)文件执行。指导津贴由学院团委统计汇总后,报学院领导审批,于每学期末发放。

第十八条学院每年进行一次“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院团委有权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一)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工作职责;

(二)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三)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作社团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如原社团指导教师经批准被解聘的,在学院团委指导下社团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重新聘请指导老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中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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