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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松院〔2017〕105号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

2017年08月11日      阅读:[]

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试行)》的通知

学院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8月11日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学代会”)是全体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全院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加强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院学代会代表着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权益。

第二条院学代会及其常设机构是学院学生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章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条院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力配合学院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领广大学生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学院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代表学生参与关系到广大同学切身利益的学院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大力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文化修养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四条院学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五条院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院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并由院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院学代会。

第七条院学代会的领导机构:院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团委代表、当届学生会委员会成员组成。院学代会正式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当届学生会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八条院学代会召开期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上届院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会委员会;

(四)制定、修改及解释院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审议有关院学生会工作方面的制度、决议等;

(六)听取、收集并审查对院学生会工作及学院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提出、讨论和通过提案;

(八)表彰先进系学生分会、优秀学生会干部及优秀学生代表。

(九)讨论和决定应当由院学代会决议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院学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须及时向代表及学生通报,院学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条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委员会行使院学代会所赋予的职权,对其负责。

第十一条院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的联系和管理工作主要由院学生会主席团负责。

第十二条为加强院学代会和学生会委员会之间的交流,学院学生会每学期举行一次学代交流会。学代交流会主要收集和讨论学代会提出的提案,以及学生会对近期工作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提前或推迟举行院学代会,须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四条学生会委员会是院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院学代会行使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院学生会主席团中期调整和院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一届委员会的任期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十五条委员会组成:委员会由院学生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各系学生分会主席组成,委员任期一年。院学生会主席团由院学代会差额选举出委员后,于新一届委员会一次全体会议中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

第十六条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向院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

(二)制定、修改和解释院学生会的工作制度;

(三)执行院学代会决议,行使院学代会赋予的各种职权;

(四)审议和批准学院学生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五)选举产生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六)决定院学生会的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委员会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

第十八条确有重大事务和工作需要酝酿、讨论和决定时,可由团委指导老师召集委员会扩大会议,由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代 表

第十九条院学代会代表由各系学生分会组织以班为单位进行民主推选产生。其中,在任的委员会委员和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动成为代表,代表名额分配方案须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审议通过;出席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时,方可召开院学代会。

第二十条院学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从当选之日起,至下一届学代会代表产生时止。

第二十一条院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维护改革开放政策,热爱中国共产党;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刻苦努力,专业成绩良好,受到院级及院级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社会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积极,责任感强,并能及时反映同学的呼声、建议和要求。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受到同学的拥护、信任;

(五)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积极并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学生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

(六)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在近一年内未受到校纪处分,无任何违纪现象。

第二十二条学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相应会议,参加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请求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三)有对学生会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四)有通过提案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并协助贯彻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按时出席各项会议,履行代表职责;

(三)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学生意见,并将各种会议、决策、决议精神如实传达给同学;

(四)维护大会声誉,执行大会决议;

(五)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院学代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五条院学代会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同意,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六条院学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各系学生分会和学生组织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解释,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7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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