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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松院委〔2015〕22关于印发共青团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推...

2015年03月23日      阅读:[]




中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共青团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院各级党组织:

现将《共青团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3月20日

共青团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落实到实处,并做好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组部、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6月11日)和《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学院党[2014]7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要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院团委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团支部为“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三条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要使 “推优”工作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共青团员要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四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体决定的原则和党团衔接的原则,坚持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不追求高指标,不搞突击发展。学院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具体由党组织根据推荐对象的情况确定。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五条 年满18周岁的团员向所在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首先参加各系团校学习,了解党、团的历史,党、团的基本知识与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通过考核后,获系团校结业证书。

第六条 各党支部、系团委研究确定对这部分团员的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各方面符合条件的团员,由各团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建议名单。

第七条本着“鼓励先进、宁缺毋滥”的原则,各党支部、系团委根据各团支部实际情况,对各团支部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测评对象名单。

第八条 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全体团员对列入测评范围的团员青年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工作程序参照第十八条进行)。通过民主评议的团员青年需填写《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第九条团支部填写推荐意见,报经各党支部、系团委同意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各项资料由党支部或系团委留存,院团委保留核查权。

第三章 优秀团员推荐作党的发展对象的条件

第十条凡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在校青年团员,自愿申请入党,经过党组织半年以上培养教育,基本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可推荐为重点培养对象;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可推荐为发展对象。重点培养对象和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对象。

第十一条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把思想道德高尚、政治作风过硬、入党意愿强烈,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推荐给党组织。

第十二条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优秀团员(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予以推荐:

(一)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二)能够模范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规定的义务和权利,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受到广大团员青年好评。

(三)有良好的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在校期间无恶意欠费记录和任何处分记录。

(四)爱护环境,自觉维护校园环境的整洁卫生,所在宿舍没有因违章用电和卫生问题受到通报。

(五)在校期间,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期间未出现补考科目(含统考科目,跨学期分段考试,总分计一门的科目算一门,其余按两科计算)。

(六)诚实守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支持学院的各项改革工作,积极参加班级、系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每学期累计参加志愿服务25小时以上,其中校外至少8小时,且要有参加活动的凭证。

(七)积极参加由党支部组织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培训,考试(闭卷)成绩优秀者可纳入推荐范围。

(八)推荐为“重点培养对象”的优秀团员在校期间需经党组织列入党积极分子并培养半年以上,且综合测评须位列班级排名前25%,或所在班级人数少于30人时,在校期间综合测评位列本班入党积极分子综合测评前五名。

(九)推荐为“发展对象”的优秀团员在校期间需经党组织列入党积极分子并培养一年以上,在校期间综合测评须位列班级排名前15%,或所在班级人数少于30人时,在校期间综合测评位列本班入党积极分子综合测评前三名。

第十三条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予以推荐:

(一)入党动机单纯,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素养,愿意参加党、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和公益活动者。

(二)无违反校规校纪或法律法规记录,近两年无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等,年度考核等级在称职及以上,师德考核折合得分必须在90分以上(包括90 分)。

(三)在校期间,支持学院的各项改革工作,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乐于助人,关心学生,能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每学期累计参加志愿服务25小时以上,其中校外至少8小时,且要有参加活动的凭证;爱护环境,自觉维护校园环境的整洁卫生,支持学院的各项改革工作;能够积极主动参加育人工作,能服从安排承担并做好班级、学生组织等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收到学院通报批评和处分,取消“推优”资格。

第四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团组织对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以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每年在5月份、11月份分别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优秀团员,经过半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通过党支部组织党的理论知识考试,各方面符合“推优”条件的可被推荐为重点培养对象。

第十七条重点培养对象经过党团组织半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通过党支部组织党的理论知识考试,各方面符合“推优”条件的可被推荐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推荐优秀团员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具体步骤如下:

(一)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团支部委员会在会前要征求辅导员和上级党、团组织的意见,会上要向全体团员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的基本情况,团员本人具体介绍自己的思想动态、学习、生活及工作等各方面的情况。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主评议,赞成票数过半以上(会议要求到会团员超过所在班级团员人数的2/3以上)方可纳入“推优”对象考察名单。

(二)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报系团委审定。系团委需进一步考察、审核,并组织被推荐人员根据其所在阶段,填写《XX系XXXX年X季学期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重点培养对象登记表》或《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推荐优秀团员入党表》,报学院团委签署批准意见后,向其所在单位党总支推荐。

(三)对教职工的推优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青年团员教职工的推优工作是由所属各单位教工团支部进行推荐,并将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的教工团支部团员数一半的人员名单报上级团委考核。经二级团组织考核同意推荐的教职工材料要及时报送学院团委委员会议审批。

第十九条各级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各项工作程序均应公开透明,并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果暂时对推荐对象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不宜草率做出决定,应对推荐对象有针对性的继续开展培养工作,待确有明显进步后,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在收到团组织推荐重点培养对象材料15个工作日内讨论研究,并及时把意见反馈给团组织。推荐为发展对象的名单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及时反馈给团组织。

第二十一条推荐名单由各党支部张榜公布。

第五章 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团组织要对推荐对象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团组织对推荐对象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和教育,组织他们通过上党课,进党校,团校培训等形式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增强党性观念,端正入党动机,引导他们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

第六章 “推优”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推优”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对待,避免片面性、随意性、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第二十五条对年龄28周岁以下的团员青年,未经过团组织“推优”者,各级党组织不得列为入党发展对象。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团组织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列入推荐对象的应予取消,对有关责任者,应批评教育,违犯党纪、团纪的,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七章 “推优”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支持团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推优”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组织要帮助团组织建立必要的“推优”工作制度,搞好党团衔接中的协调工作,把“推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组织要听取团组织对“推优”工作的汇报,及时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条各系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共青团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优秀团员推荐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院团字〔2008〕2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中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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